福建10月1日起,具備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的食用農產品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食用農產品是社會大眾日常消費的主要購買食物,日常飲食中必不可少,所以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就顯得尤為重要。日前,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福建省農業廳、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聯合印發《關于建立實施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銜接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實施范圍,包括福建省轄區內在工商登記注冊的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畜禽屠宰廠(以下簡稱“生產主體”)生產的食用農產品。
決定建立實施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銜接制度,并決定自今年10月1日起試行推廣、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條件,包括生產主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檔案,完整記錄農業投入品采購與使用、病蟲害防治、食用農產品收獲(屠宰或者起捕)日期、初加工時間、產品檢測等情況;生產主體應當入駐福建省農產品(水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農產品追溯系統”),及時錄入上傳生產記錄等相關信息;進入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商場、連鎖超市及主要農貿市場的食用農產品,必須通過農產品追溯系統生成種植、養殖、初加工、捕撈、海上收購環節追溯憑證。
同時,預包裝或包裝食用農產品(不含食用水產品)還必須通過農產品追溯系統生成追溯二維碼并制作成追溯標簽,在產品上市前粘貼追溯標簽并附該批次追溯憑證。追溯憑證和追溯標簽應當包含源頭追溯碼、生產單位、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產品名稱、產品數量(公斤)、收獲(起捕)或初加工時間、質保方式(可選擇自檢合格、委托檢測合格、內部質量控制合格、承諾合格中的一種)等信息。
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按產品來源,劃分為福建省內產的食用農產品、福建省外產的食用農產品、進口的食用農產品三種。
對于福建省內產的食用農產品,農產品追溯系統生產的種植、養殖、初加工、捕撈、海上收購環節追溯憑證作為福建省內產的食用農產品在福建省市場銷售的準入憑據;進入福建省市場銷售后,福建省食品生產經營追溯管理系統(以下統稱“食品追溯系統”)或各設區市食品藥品(市場)監管部門或集中交易市場的自建追溯系統生成的銷售環節追溯憑證作為福建省內產的食用農產品在福建省市場銷售的追溯憑據。
對于福建省外產的食用農產品,進入福建省市場銷售前,其生產主體或省內一級批發商要按要求將追溯信息上傳錄入食品追溯系統,食品追溯系統生成的入閩環節追溯憑證作為福建省外產的食用農產品在福建省市場銷售的準入憑據;進入福建省市場銷售后,食品追溯系統生成的銷售環節追溯憑證作為福建省外產的食用農產品在福建省市場銷售的追溯憑據。
對于進口的食用農產品,進入福建省市場銷售前,其進口商或一級批發商要按要求將追溯信息上傳錄入食品追溯系統,食品追溯系統生成的銷售環節追溯憑證作為進口的食用農產品在福建省市場銷售的準入憑據和追溯憑據。
按交易場所,劃分為集中交易市場、生產經營者兩種。其中,對于集中交易市場,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入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查驗,入場銷售者需提供追溯憑證方可進入集中交易市場銷售;入場銷售者無法提供追溯憑證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快速檢測合格的,入場銷售者要按要求將追溯信息上傳錄入食品追溯系統(或集中交易市場自建系統)方可進入集中交易市場銷售。
對于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者、食用農產品經營者、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要落實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采購、經營、使用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具有追溯憑證,不得采購、經營、使用無追溯憑證的食用農產品。